案情简介:
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,2003年因购房需要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发现其公积金已与2003年10月16日被他人冒领,是由于被告在提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,导致原告公积金被冒领,经与被告协商未果,遂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予以赔偿。
判决结果: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。
办案小结:被告在他人提取公积金时,应当尽到谨慎义务,未尽谨慎审查义务,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