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传亮律师亲办案例
李某某诉徐州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
来源:唐传亮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3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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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

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,2003年因购房需要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发现其公积金已与2003年10月16日被他人冒领,是由于被告在提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,导致原告公积金被冒领,经与被告协商未果,遂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予以赔偿。

判决结果: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。

办案小结:被告在他人提取公积金时,应当尽到谨慎义务,未尽谨慎审查义务,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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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唐传亮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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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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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203*********5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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